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中国逐步沦为西方列强的原料供应地。祖国西北盛产的皮毛、粮油、药材、矿产等通过黄河水路运输,在包头南海子码头集结,再由陆路转运京、津,乃至出口欧美。“皮毛一动百业兴”,带动近代黄河运输业的繁荣,同时造就了包头“水旱码头”的辉煌。
那么盛极一时的南海子码头是如何进行行政管理的?这种以河运事业为中心的商业码头在管理模式上与同时期的包头、萨拉齐、托克托等工商业城镇有何区别?这既是历史研究的课题,也是理解近代中国商业变迁的关键。同时也是地方学者们所未涉足的一个课题。
当年,南海子河运事业由官方和民间行会组织双重管理。官方的管理形式承袭自毛岱官渡的机构设置,配有骁骑校1人,旗兵15人,官船2艘。主要职责是稽查违禁货物、递送公文,以及对军用渡船进行安全检查。1926年,土默特旗务衙署在官渡基础上设立了“南海子官渡巡查事务所”,负责对绥远地区所有渡口的巡查和管理,如对船筏制作、开业、渡运、收费和票据填发等进行监管。
南海子河运事业的民间行会的管理组织是行会,即从事黄河水路运输的船户们结成的社团。该组织时称“河路社”,地方史料中对于南海子河路社的介绍几乎是空白,直到20世纪40年代,一批日本学者开始对河路社及其运作机制进行研究,揭示了其内部复杂的互助合作与利益分配机制。
1944年秋,日本学者今堀诚二在“学术研究会议”的资助下调查了南海子,他收集了南海子禹王庙及附近店铺的碑文、匾额,并对熟知地方掌故的人们进行了采访,同时也参考了地方史志资料,这些内容后来收入他的著作《中国封建社会的结构》。上妻隆荣,是日本山口高等职业学校的职员,他于1941年调查了南海子,后撰文《南海子水运的行会组织》,发表在《东亚经济研究》。高桥荣一在《黄河上游流域概貌》一文中也有涉及南海子的部分调查内容。此外,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天津事务所调查课撰写的《绥远省交通》《包头经济形势》等也有相关论述。
包头地区的专家学者很早就注意到类似资料的重要性,包头市政府地方志研究室原主任、现内蒙古敕勒川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胡云晖,先后对近二十万字的日文史料进行翻译,成为研究包头经济史的重要依据。笔者近年来对包头市的黄河文化较多关注,也收集到一些南海子河路社的日文资料,下面就据此对河路社的历史做一个梳理。
一、河路社的机构及建置
河路社在碑文中出现的不同称谓。根据现存资料来看,河路社最早出现在清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的河神庙(禹王庙)碑文中。它以“阖社”的名义为河神庙敬献了“禹王圣帝”的匾额。咸丰七年(1857年),包头文昌庙的碑文中首次出现了“河路社”的名称。光绪六年(1880年)和民国十五年(1926年)又再次以“阖社”的名称出现。民国以来,河路社一度被称呼为“船务公所”。民国十七年(1928年)又改头换面为“村公所”。
这里有必要解释一下这些繁杂的名称。“阖社”在村社和商业行会中使用得比较多,南海子的“阖社”则将以上二者都包含了进去。“村公所”类似今天的村委会,“河路社”“船务公所”是纯粹的商业行会组织。河路社之所以有这么多繁杂的名目,是因为它既是船户的行会组织,同时又兼理南海子村内的行政事务。河路社的这个特点,源于南海子村民几乎都是河运从业人员的特殊状况。这是码头村落在行政管理上与农业村落的显著区别。
河路社的管理对象。据南海子村公所的资料显示,1934年,南海子村常住居民180户;1936年9月,村中的常住居民有175户1050人,此外还有2000人的流动人口(临时务工人员)。他们多为船户、船夫、船牙行、船木匠、搬运工、车户、渡口经营者、码头管理者,以及皮毛经营店、旱烟店、杂货店、粮店、马车店等商家。河路社的管理对象是整体南海子的全部居民及部分农民。
关于河路社社址考证。从清代到民国,河路社的办公场所一直设在南海子河神庙东、西两院的厢房内。河神庙最初祭祀着禹王、河神、龙王,同治十年(1871年)躲避战乱的甘肃移民带着关帝立马铜像迁徙到了这里,为了安置关帝像,又增建关帝殿三间,同时请回了鲁班、财神的塑像。
河路社之所以要设在河神庙,是“权利神授”的传统观念使然。也就是说,河路社是代表操纵黄河意志的禹王、河神来管理河运事务的。另外,河神庙的这些神像各自都有不同的献祭群体,如船户、船夫为祈祷航路安全而祭祀禹王和河神,农民乞雨时祭祀龙王,木匠尊鲁班为祖师,商人求财运而武财神关帝爷(文财神为比干)。可以说河神庙是南海子权利与人员结构的象征。
河路社的人员配置。鼎盛时期的南海子,每年出入港口的船舶总数约为2000艘。以1930年为例,羊毛年交易量60万斤、甘草年交易量50万斤、杂粮年交易量700万斤、红盐年交易量144万斤、杂货年交易量800万斤。河路社要管理如此庞大的业务,且还要操办南海子村内的行政事务,因此它对成员的身份要求就相对严格。能够跻身其中者都是清一色的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船户,车户、木匠、普通店铺甚至船夫和船牙行都没有资格加入这个组织。
河路社的常务管理人员由总领、甲头、村长组成。总领是河路社的最高级领导,由持有4艘以上船只的大户轮流任职,每年一届,每届由正、副两名组成。据河神庙光绪五年(1879年)的碑文上记载,总领是“公举”出来的,就任时须得到萨拉齐厅衙门的许可。今堀诚二推断,总领先由大户们公举,再报送官府备案,也就是说这种基层治理模式是上下协调的结果。总领在民国建立以后改称为“会长”,但是实质没有变,形式也依然是正副两名。
总领以下有负责日常工作的甲头(清代为1人),由持船3艘以上者轮流任职,每年一届。从河神庙光绪五年的碑文来看,甲头也是公举,须官府许可,与总领共同“董理厥事”(办理公务)。此外,甲头还是地方保甲体系中的一员,所以他的官方色彩更浓厚一些,日常工作量也比总领多。碑文记载,光绪十七年(1891年)在官军平定以马仓为首的数千人蹂躏南海子的事件后,甲头王其威代表全村对官军将领的英勇行为树碑颂德。此外,河神庙里还保留有1926年歌颂甲长刘高陞德政的匾额。甲头曾改称为“甲长”,民国以来又称“社长”,1930年有4名社长。
1929年后,随着绥远省乡村制度的改革,各村又设立了村长。南海子村的村长是从有实力且持船3艘以上年富力强的船户中选举产生的,地位在总领(会长)、甲头(社长)之下,共3人,专司河路社、码头、村内的治安维护,类似清代的“地保”。可见河路社完全是在大船户的专制下运行的。
二、河路社对当地经济发展起到的作用。
(一)管理作用
河路社在码头运输业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河路社的总责是处理繁杂的码头事务。正如光绪五年的碑文所言:“包头东贸北易,西渡南游,水陆交驰,商贾辐辏,人繁事剧,因立码头议设河路社”。具体职能如下:
行政管理方面:登记船户、船夫的基本信息,发放河运签证;对停泊在码头的船只进行规范化的管理,维持码头治安;规定河运的标准费用;代替官府征缴赋税摊派,征发徭役;代表河运界及全体村民向官府呈报政治诉求。由此来看,河路社实际承担着官府和南海子中间人的角色,这些既对上又对下的工作占了其日常工作的大半部分。
仲裁河运纠纷方面:南海子码头的货主和船户发生纠纷时,很少去地方上的司法机构进行诉讼,他们总是带着这些纠纷到河路社去寻求调解。这种三方协商的惯例从清末一直延续到民国晚期。河路社在听取双方的陈述后,依据河运事业的习惯法对各自的损失金额、应偿金额、支付能力、支付方式等做出仲裁。这些习惯法是从大量的纠纷案件中总结出来的,具有很强的约束性,大致包括:1.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船沉货毁,船体视作船户的损失,物品视作货主的损失,双方概不相互追偿。同时,船户放弃一切剩余费用。2.如遇土匪抢劫,船户虽尽力保护运送品,但货物和船体仍被掠夺一空,双方概不相互追偿。3.遇有不完全无法抗拒,但又接近无法抗拒的事情发生而货物受到损失时,结合实际情况,船户按照运输物品总价一到九成比例,对货主予以赔偿。4.由于船户、船夫或装卸工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因温度、湿度不适而损坏或遭窃,船户有义务全额赔偿损失。这些约定俗成的规则,较为合理地保障了船户与货主的权利和义务。如果条件比此宽松的话,船户则可能乘人之危,谋求不正当利益。现实中确实存在某些不良船户在克扣、损坏货物。习惯法第3、4款规定了船户可能存在的赔偿责任,所以船户不得不全力以赴保障运送品的安全。这样一来,船户便亲自掌舵负责运送,或采取父子、兄弟、亲属同船押运的方式。这种运营方式阻碍了大规模经营的出现,但同时它又是维持河运事业家族制的基础。
河路社之所以能够成为河运纠纷的仲裁机构,是由当时的社会环境决定的。
首先,社会不公平、法律制度不健全,船户与货主如果放弃河路社的仲裁,转而诉诸官府,得到的结果未必满意。通常一场官司下来,上下花费的钱财恐怕已经超出了要求赔偿的额度,得不偿失。地方民谚“自古官清吏不清,久打官司家没输赢”说的就是这种现象。
其次,社会上普遍缺少契约精神,社会成员必须依靠“人情”“面子”去维系各自事业的发展。在整个河运业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面子”,这个面子包括个人的人品、能力、财富、地位。河路社的总领、甲头在做出仲裁之后,自己的面子就是落实仲裁意见的执行力。对于纠纷双方来说,能否顾及总领、甲头的面子是与自己的利益成正比的,暂时的妥协退让,虽然损失一些利益,但是会长了河路社领导层的面子,这个长了的面子会在以后的交易中给自己带来更多的商机、更大的利益。这是河路社成员之间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第三,土匪、官府、军阀、秘密会社等对河运事业时而造成威胁,船户与货主都要紧密团结在河路社这个共同体下面,去应付这些不时之虞。从这一点出发,船户与货主都要维护河路社的权威,尽量不要因为利益纠纷去破坏河路社内部的团结和损坏它的权威。事实上,河路社并不强求纠纷双方去执行自己的裁断,但通常情况下,大家都会尊重这个裁断,他们的出发点就是上述三个方面。
(二)社会公益作用
河路社在南海子创办私塾、学校,供全村所有适龄学童就读,但学费自理。1944年,学校教室设在河神庙西院的厢房,紧邻河路社办公室,有教师1人,学生30多名。河路社有义地(公共墓地)10多亩,免费使用。社员如果因贫穷无法安葬,河路社还提供棺材和埋葬费,保障死者入土为安。每年春节期间,由河路社组织村内的社火活动。此外河路社还为哥老会经营着一个渡口,该渡口位于南海子去往东大社的路边。
河路社在南海子还开展了诸多公益事业,此项内容主要体现在捐款上。如河路社一旦接到包头公行或地方官府的通知,需捐资修庙或临时救济时,都积极地配合。此外,河路社还于道光三年(1823年)、光绪五年(1879年)、民国十五年(1926年)、民国二十六年(1937年)出资对河神庙进行过修复。尤其是民国二十六年最后一次修复,使河神庙焕然一新。
河路社还主办当地的祭祀、庙会等活动。资料显示,河路社每年操办6次祭祀活动。祭祀活动既有献祭、祈福等宗教仪式,又有酬神唱戏、玩乐杂耍等娱乐内容。主要活动有:二月初三的开河祭,祭祀过后,船工们开始一年的水上生涯;五月十三的关帝祭,关帝是商人崇拜的武财神;六月初七的龙王祭,龙王司雨,雨涝、干旱都会影响河运;七月初二的禹王祭,大禹因治水而成为主宰黄河的神,该祭日是南海子一年中最盛大的节日;八月十二的河难者招魂祭,专门为在河运途中翻船遇难的亡人祭祀;十月间的封河祭,具体时间为黄河凌汛来临日。河路社一般在祭祀前二十天向各行各业的人们募集捐款,数额视营业额大小不等,如粮店捐款15—25元不等,皮毛店与杂货店捐款10—20元不等,外来客商每人1元,货船每艘1元,空船每艘0.5元 。1935年5月13日,召开为期六天的庙会,期间募集费用350元,全部是由常驻南海子的商家捐赠的。其中的208元由大商店大德堂、德信源、天义昌、德和源、义源昌、德成源、义合信八家各出35元,剩下的70元由其他的小商店捐赠。
河路社的日常活动费用是向社员们征收来的。这笔费用在船只入港的时候征收,清代每艘船收取一吊半,民国时期收取2元。不过,也有调查者说,不管是否为河路社成员,只要进出南海子的船只均收取2元2角的费用。每年出入南海子港口的船舶总数约为2000艘,照此计算河路社年收入约为4500元左右。其中的1200元要上交包头县政府,余者用来维持河路社、禹王庙的日常花销以及对外捐赠。
如果临时有重大花销,如修庙办学,河路社则即时募捐。虽然河路社兼负村公所的职能,但它始终以船只为单位收取费用,而没有在土地上摊款。河路社的支出均为事务费,总领、甲头、村长等都是义务工作,从不领取薪水。
经过翻译整理的调查资料中,有关南海子、河路社的内容十分丰富,但囿于篇幅所限,仅能介绍到这里。不难看出,相比于南海子贸易的辉煌,河路社所体现出来的时代特征要更加鲜明。它是清至民国包头地区民间行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且拥有(不完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中司法、公安、税务、市政、民政、文化等部门的功能,在地方传统社会结构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缺乏民主、契约法则等现代社会观念,它在行使公共权力时也处处体现出专制、人情等特点。像河路社这样的地方史内容,其实更加接近当时的社会现实,也更能从微观上体现出包头的历史文化特征。类似的社会史课题是包头历史研究的空白,学者们应当从中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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