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首歌中唱到:美丽的草原我的家,风吹绿草遍地花……近年来,随着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交通等建设项目的需要,征用、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原数量逐年增多,如此美丽的草原已没有当年歌中唱的那般景色了。而风吹草低现牛羊的景像更是只能存在于我们记忆中。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加强草原的保护、合理和永续利用,日前,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已原则通过《内蒙古自治区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草原上进行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在草原上进行勘探、钻井、修筑地上地下工程、采土、采砂、采石、开采矿产资源、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车辆行驶、影视拍摄等临时占用草原的,以及采集或者收购草原野生植物的,都将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的使用按照“取之于草、用之于草、统筹使用”的原则,由自治区、盟市、旗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比例用于草原保护和植被恢复。
自治区发改委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依法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草原植被恢复以及草原保护和管理工作,是保证自治区基本草原不减少,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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